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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

发布:2010-08-26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为保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根据《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录用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注重考核报考者的工作实绩和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笔试、面试合格人员。实际录用人数与考核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1:1.2。录用人数在3人以下的(含3人),考核人数应比实际录用人数多1人。
  四、录用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可委托用人单位负责实施;市(地)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市(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县、乡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五、录用考核的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报考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组织纪律性、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成绩、奖惩等方面的情况。
  六、录用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实施考核前,将参加录用考核人员组成若干考核小组,统一进行培训,明确录用考核的指导思想,熟悉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掌握考核方法。
  (2)考核小组到报考者所在单位,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听取单位组织情况介绍等形式,按照考核内容要求逐项进行考核。
  (3)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撰写考核材料。考核材料内容包括报考者的各方面表现、存在问题及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等。
  (4)考核小组将考核材料报主管部门或考核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门或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和考试成绩,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报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七、经考核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需从考试合格者中依次递补的,报经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按上述办法进行考核。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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