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关于山东对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选拔通知
鲁人社办﹝2009﹞39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3]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选拔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选拔范围
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4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在推荐选拔范围。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创新型优秀人才,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在金融保险、外经外贸、财会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和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在推荐选拔范围。
二、推荐选拔条件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选拔条件进行推荐,坚持好中选优。要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推荐的重要依据,优先推荐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符合选拔条件,长期在基层和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优先推荐。
推荐时以近5年(2004年以来)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获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其他省或国家荣誉称号后,没有新的重大成果和突出业绩贡献的,不再推荐。
三、推荐选拔数量
2009年度拟选拔表彰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00名。各市、各部门(单位)和各高等院校一般推荐1—2名。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较多的市不超过3名,济南市、青岛市和山东大学不超过6名,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不推荐。推荐2名以上的市、部门(单位)须至少推荐1名45岁以下的人选。
四、推荐选拔程序
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须按专家评议结果排序,并在上报前,将拟推荐人选名单及《推荐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在专家所在单位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省属高等院校、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管大企业和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推荐;省直部门所属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推荐;各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行省市双重领导和管理、以市为主管理体制的高等院校和市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等学校,民营企业等,由所在市人事局组织推荐。
五、材料报送
(一)推荐材料要反映真实情况,介绍性文字要准确、简明、写实,有数据例证,突出业绩贡献、创新成果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获奖成果要注明颁奖单位和获奖时间、获奖名称、等级、位次;著作、论文还要注明出版社、发表刊物名称,合著的要注明位次。
(二)需要上报的材料主要有:
1.综合报告1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顺序(涉密人员要加以注明)、专家评议和公示情况等,并附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附件4)。综合报告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单位及电话。
2.《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登记表》(附件1)1份。
3.《推荐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25份(标准A3纸打印,加盖公章)。
4.其他附件材料1套(参阅附件3,可根据需要调整内容)。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已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或著作复印件(论文不超过3篇,著作只提供封面和目录等主要内容);SCI、EI、ISTP收录证明等。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
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做好证书及材料的审查工作,确认原件和复印件一致,保证提供材料和填报情况属实。审核无误后,工作人员和负责人须在《附件材料目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上述表格,可登陆山东人事信息网(http://www.sdrs.gov.cn)下载。
(三)时间要求。各推荐单位请于2009年9月26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六、组织实施
推荐选拔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认真组织好推荐工作。要以此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要广泛宣传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与时俱进、求实创新、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他们为榜样,为推动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联系人:迟昭泉、段永建
联系电话:0531-86915076、86902381
附件: 3.推荐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基本情况附件材料目录(样本)